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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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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的激情与法治的严谨看似不同领域,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汇点上,二者正产生愈发紧密的化学反应。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深入推进,体育产业蓬勃发展,从赛事直播到运动品牌,从体育装备到赛事标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贯穿产业链的各个环节。2026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今年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本期《成渝法官说法》邀请来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同坐一堂,聚焦“知识产权与体育”这一主题,围绕公众普遍关注的六大热点问题,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也是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只要具备独创性,例如直播画面具备个性化选取和剪辑、直播过程中独特的运镜及摄像手法、具有独创性的镜头选择、编排和解说等,就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NBA诉抓饭案”中,权利人系NBA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存在大量主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NBA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平台官方账号还在微信视频号发布NBA比赛片段,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发布赛程和比赛相关信息为平台引流。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NBA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同时认定平台虽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但与主播形成“分工合作”关系,应当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

  这个问题与唐法官刚才提到的赛事直播侵权问题紧密相关,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大量体育赛事精彩片段被剪辑传播,在“东京奥运会赛事GIF侵权案”中,首次明确了“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认定标准。在该案中,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在APP“奥运专栏”传播,有超200万人参与或观看。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案涉GIF动图虽就整个奥运会赛事而言占比极小,但在其涉及的41场比赛的报道中,使用的画面为这些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使得网络用户通过浏览相关赛事GIF动图即可实现观赏效果,一定程度上对赛事节目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短视频创作者,自行剪辑赛事片段并发布可能构成侵权。在发布体育赛事相关内容前,应尽量核实是否已取得授权,避免因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一场知名赛事往往凝聚了主办方大量的宣传投入和市场培育,赛事名称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当赛事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时,赛事主办方可以依据《商标法》主张该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从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成都大运会为例,其吉祥物“蓉宝”已与赛事强关联,若允许他人注册,易使公众误以为该商标与组委会存在授权关系,违反《商标法》相关禁止性规定。我国现行商标法已经对恶意注册有所规制,且对于恶意注册,还可以通过异议制度和宣告无效制度来予以事中、事后应对。

  除了行政途径外,如果赛事名称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益保护。建议赛事主办方在赛事创办初期就及时进行商标布局,主动注册核心类别的赛事名称商标,形成先发保护优势。

  运动品牌商标被仿冒是体育用品领域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也是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在商标侵权认定上,核心要件包括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实践中大量的仿冒行为发生在运动鞋、运动服等商品上。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购买假冒运动品牌商品不仅损害正品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自身带来风险。经营者应自觉尊重知识产权,不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

  尽管粉丝出于热爱制作周边产品,如果用于销售获利,可能就从“个人欣赏”进入了“商业使用”范畴,侵犯多项知识产权。例如,使用了球队的名称、队徽、吉祥物等,这些通常会被球队注册为自己的商标,那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即使没有注册商标,如果是具有独创性的队徽图案、专属字体设计的口号图案等,本身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或文字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对球队的热爱值得尊重,但这份热爱不应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购买正版周边既是对球队最直接的支持,也是作为球迷遵纪守法的体现。

  运动员姓名、肖像等个人权益的商业化利用,是体育产业商业化运作中的重要课题。运动员通过比赛成绩和个人魅力积累的商业价值,应当依法得到保护。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民法典》保护。未经运动员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姓名、肖像。运动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其姓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姚明与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与不正经竞争案中,法院认定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授权擅自将姚明的姓名、肖像、签名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体育用品上,法院认定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既侵害姚明人格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运动员在参与商业合作时,应高度重视协议中对自身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归属等事项的约定,避免因权属约定不明而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

  从赛事直播的著作权保护,到赛事名称的商标维权,从运动品牌的反仿冒,到运动员个人权益的维权,体育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贯穿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渝中区法院与锦江区法院将继续深化司法协作,推动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趋同,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欢迎广大体育产业从业者和公众持续关注《成渝法官说法》,我们将聚焦社会关切的法律热点,以案释法、以法解忧,共同守护创新发展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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